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64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現就加強豬用飼料監管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飼料生産企業暫停使用以豬血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産豬用飼料。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生産或銷售的相關豬用飼料産品(包括半成品、殘次品),飼料生産及銷售企業應當按批次抽樣送檢。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陰性的,可以繼續銷售;檢測結果為陽性的,飼料生産企業應當主動召回産品,并在飼料管理部門監督下,對相關産品予以無害化處理。
三、養殖場(戶)暫停使用相關飼料産品飼喂生豬。庫存的有關飼料産品,待其生産和銷售企業的産品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陰性後,可以繼續使用。
四、已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邊省份的養殖場(戶),不得使用泔水飼喂生豬;其他省份的養殖場(戶),不得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泔水飼喂生豬。
五、各地畜牧獸醫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組織做好轄區内飼料生産及銷售企業相關豬用飼料産品的抽樣檢測工作。對确診的陽性産品,要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和監督有關企業做好産品召回、無害化處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關生産設施、場所、運載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對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泔水飼喂生豬的行為,要依法嚴格監管。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加強泔水全鍊條管理。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